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  ( 106 年 09 月 30 日)
第11條
法院收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訴訟文書後,應列印並於文面 加蓋機關全銜之收文章,註明頁數及加蓋騎縫章後,按收文程序辦理。

法院依司法院服務平台收受之訴訟文書,得不依前項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