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 ( 94 年 01 月 26 日)
第9條
執行名義成立後,債務人死亡,債權人對於該債務人所遺不動產聲請強制 執行者,應改列繼承人為債務人。

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權或繼承人有無不明者,應改列遺產管理人為債務人 ,債務人以遺囑處分遺產者,並以其他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為債務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