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 ( 94 年 01 月 26 日)
第10條
執行法院對於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實施查封時,應開列不動產標示, 被繼承人、全部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之姓名、年齡、出生地 、住居所,囑託該管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。如被繼承人或全體繼承人為 債務人者,應於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就全部為查封登記;如係一部分繼承人 為債務人者,應載明係就該繼承人應繼分為查封登記。地政機關辦理完畢 後應即函復執行法院,並副知該管稅捐稽徵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