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  ( 94 年 01 月 26 日)
第1條
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不動產,執行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,依強制執行法第十 一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,以債務人費用,通知地政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 有時,得依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准債權人代債務人申繳遺產稅及登 記規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