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 ( 64 年 01 月 20 日)
第3條
地政機關,應於勘測完畢後六日內,編列建號記入被查封建物基地登記簿 標示部「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建號」欄內,無須徵詢基地所有人之同意,同 時應即編造「建物登記簿標示部」,並於「所有權部」辦理查封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