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登記建築改良物辦理查封登記聯繫辦法  ( 64 年 01 月 20 日)
第1條
執行法院對於已辦理登記土地上之未登記建築改良物 (以下簡稱建物) 實 施查封,依法囑託查封登記時,應將查封建物之基地地號或可能地號、門 牌號數,建物所有權人之姓名住址及其權利範圍填於「某某地方法院囑託 查封登記書」,並於該登記書「囑託登記內容之說明」欄內第二點文字下 ,加註:「查封建物之確實標示,以本院人員指定勘測結果為準」字樣, 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