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 ( 105 年 12 月 30 日)
第14條
當事人未繳納費用或繳納之費用不足,經通知補繳而未補繳,法院得視其 情形,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規定辦理。

前項情形,法院如需為該項調查證據之行為,不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之一規定辦理者,承辦書記官應開列詳細項目及其金額,經科長、法官、 庭長審核,並經會計室簽註意見報請院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,由法院 經費內報支。

前項由法院經費內報支之費用,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裁定其訴訟費用額,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 人徵收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