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院辦理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日費旅費及鑑定費支給標準  ( 105 年 12 月 30 日)
第10條
鑑定人及受法院囑託陳述或審查鑑定意見之機關或團體,請求支領報酬時 ,應於鑑定前或鑑定後填具民事鑑定事件申請報酬報告表兼領據 (附格式 三) 一式兩份向選任或囑託之法院為之。

法院對於前項請求之金額是否相當,應審酌鑑定事件之繁簡、所費勞力之 大小及社會一般薪資狀況等因素酌予核定後,送會計室簽註意見,報請院 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,並以一份送原承辦書記官附卷,一份附傳票移總 務科付款,而後依付款程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