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 總則 ( 101 年 01 月 02 日)
第7條
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之各欄,其登載之方法,應橫式書寫,並自 左至右,每次登記完畢,應於緊接末行之下邊,以紅筆劃一直線,以迄登 記年、月、日欄為止,其已變更或註銷之事項,以紅線劃銷。並於備註欄 及附屬文件,記明其日期暨事由,由承辦人員簽名或蓋章。簽名式或印鑑 簿之登載,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