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 總則 ( 101 年 01 月 02 日)
第5條
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可以補正者,應於收案後三日內酌定期間, 命其補正,並於補正後三日內登記完畢。逾期不補正者,駁回其聲請。

駁回聲請之處分,應以正本送達聲請人,並記明聲請人如有不服,得於送 達後十日內聲明異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