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 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 ( 101 年 01 月 02 日)
第38條
新住居所地法院之登記人員,應將其辦妥登記之事項及日期,通知原登記 法院。

原登記法院應將登記於新住居所地登記簿之事由及日期,註明於登記簿, 並將原登記註銷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