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 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 ( 101 年 01 月 02 日)
第34條
聲請訂約登記,應同時提出夫及妻之簽名式或印鑑於法院。以後提出於法 院之文書,應為同式之簽名或蓋印鑑章。

前項印鑑,毀損、遺失或被盜,向法院聲請更換時,其原因應釋明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