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 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 ( 101 年 01 月 02 日)
第33條
登記處應於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 (附式五) 記載下列事項,由登記人員 簽名或蓋章:

一、卷宗之年度、字號。

二、夫妻財產制之種類。

三、採共同財產制,約定由夫妻之一方管理共同財產者,其財產管理權之 約定。

四、登記及其公告日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