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規則  總則 ( 101 年 01 月 02 日)
第3條
法人及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之聲請,應於收案後三日內登記完畢,其須經 調查者,應即調查,除有特殊情形,經法院院長核准外,應於七日內調查 完竣,並於調查完畢後三日內登記完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