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 ( 62 年 05 月 02 日)
第7條
有第一審法院進行訴訟之文書而無起訴書狀者,應限期命原告或自訴人補 具起訴狀或自訴狀,或移送檢察官重行偵查。

原告或自訴人逾期未補具起訴狀或自訴狀者,不予處理,視為未起訴或未 提起自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