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刑事訴訟卷宗滅失案件處理法  ( 62 年 05 月 02 日)
第10條
依調解程序、督促程序、保全程序、公示催告程序、死亡宣告程序及禁治 產宣告程序進行之事件而無聲請書狀者,應命補提聲請書狀,依各該程序 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