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存法施行細則
( 104 年 08 月 11 日)
第7條
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第一項後段所定當地代理國庫之銀行(以下 簡稱代庫銀行),係指中央銀行或其轉委代辦國庫事務之金融機構而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