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存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08 月 11 日)
第36條
領取人得將國庫存款收款書代存單,請求代庫銀行或其分行將應領款項, 轉存於提存人或受取權人設於金融機構之帳戶。代庫銀行亦得發給以提存 人或受取權人為受款人之禁止背書轉讓並劃平行線之支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