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存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08 月 11 日)
第28條
當地代庫銀行收到提存費繳款證明及收清提存聲請費後,應於繳款證明加 蓋收款印章及日期,第一聯交提存人收執,第二、三聯由國庫存查或轉報 ,第四、五聯交該管法院登帳及轉送審計部,第六聯交該管法院提存所附 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