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存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08 月 11 日)
第25條
提存人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聲請法院指定保管機構時,應同時向法院 繳納提存費,並將繳費證明黏附提存書。

前項提存物保管機構,應受法院提存所之監督,並隨時報告提存物保管之 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