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存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08 月 11 日)
第20條
聲請提存,應提出下列文書:

一、提存書:提存人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(附式一),依式逐項填明, 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。

二、提存通知書:為清償提存者,應添附提存通知書一式二份(附式二) ;如提存物受取權人有二人以上時,應按增加人數每人加添一份。

三、國庫存款收款書或保管品申請書:提存物為現金者,應填具國庫存款 收款書一式六聯(附式三);提存物如為有價證券者,應填具國庫保 管品申請書一份(附式四)。

四、提存費繳款證明,其依法免徵提存費者,無庸附具。

五、提存原因證明文件:擔保提存,提存人應附具法院裁判書正本或影本 ;如以抄本或節本代替者,應由提存人簽名或蓋章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清償提存,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,無庸附具。

六、團體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證明文件:提存人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時 ,應附具足資證明代表人或管理人資格之書面文件。

七、委任書:提存人委任代理人辦理提存者,應附具委任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