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存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08 月 11 日)
第17條
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提出異議者,無停止執行之效力。但提存所或法 院得斟酌情形,於異議終結前,停止原處分之執行。

法院認為異議有理由,而撤銷原處分,並命提存所為適當之處分之裁定確 定時,提存所應即另為適當之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