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存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08 月 11 日)
第13條
提存所准予提存後受取權人死亡,致提存通知書無法送達者,提存所應命 提存人查報或依職權查明繼承人姓名、住所後對之送達。其繼承人有數人 者,通知其共同領取提存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