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存法施行細則  ( 104 年 08 月 11 日)
第12條
提存人聲請公示送達者,應否准許,由提存所以處分行之。其聲請有欠缺 者,提存所應限期命其補正,逾期不補正,提存所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為 公示送達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