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存法  ( 96 年 12 月 12 日)
第8條
聲請提存應作成提存書一式二份,連同提存物一併提交提存物保管機構; 如係清償提存,應附具提存通知書。

前項保管機構為法院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指定者,提存人於提存時應先行 聲請該管法院指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