提存法  ( 96 年 12 月 12 日)
第24條
關係人對於提存所之處分,得於處分通知書送達關係人翌日起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,提出異議。

提存所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,應於十日內變更原處分,並將通知書送達關 係人;認異議無理由時,應於十日內添具意見書,送請法院裁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