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公證費用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91條
民間公證人及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之交通費、住宿費及繕雜費,比照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薦任級以下人員標準計算。但因事實上需要經請求人同 意並記明筆錄者,得搭乘飛機或定價較高之交通工具及參照簡任級以上人 員標準收取住宿費及繕雜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