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公證費用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90條
本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費用,係指請求人、繼受人或利害關係人 依本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請求交付公、認證書及其附 屬文件繕本、影本或節本情形,不包括原請求事件應發給請求人之公、認 證書正本份數。

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收取翻譯費之情形如下:

一、於公證文書附記外文。

二、公證文書依請求人請求另附外文譯本。

第一項後段請求事件應發給之公、認證書正本份數,按請求人一人一份定 之;每一案號請求事件全部加發正本份數,以四份為限,超過四份時,得 經請求人同意改依發給繕本、影本或節本方式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