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公證費用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84條
土地或房屋租賃契約之公證費用,依租金總額或租賃物公告現值二者較高 者,為其標的價額;如約定有保證金或押租金者,併計之;併有違約事項 或違約金之約定者,違約事項及違約金部分不併計公證費用。

就租賃契約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,依前項標準算定之公證費用加收二分之 一。

前二項規定,於土地或房屋借用契約之公證,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