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公證費用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82條
公證或認證事件,應由公證人核定其應收費用數額;收取費用後應掣給收 據及收費明細表。

請求人申報之標的價額,公證人認為與實際情形不符者,應依職權調查核 定之。

公證費用收據副聯應附於公、認證卷內保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