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81條
離婚證書之認證,應由男女當事人及於離婚證書上簽名或蓋章之證人二人 ,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自到場簽名。

第六十六條規定,於前項情形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