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79條
信函認證,應由當事人提出信函一式三份,如對造人為二人以上時,應按 人數增加份數,載明對造人姓名、住居所,並繳足送達費用。

前項信函內容,宜力求簡明扼要,不得有恫嚇、謾罵、猥褻之詞句,如有 增刪、塗改,當事人應記明字數並蓋章。

第一項信函之送達,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之規定。但公示送達及囑託 送達,不在此限。

公證人送達寄往境外之信函時,應使用國際郵件回執,不使用送達證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