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78條
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以直接註記方式認證時,應於文書原本、繕本、影本 或翻譯本之空白處、背面或另紙為之;另紙應連綴於認證之文書,並加蓋 騎縫章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。

前項文書有增刪、塗改、損壞或形式上顯有可疑之點者,公證人應於文書 增刪、塗改、損壞、可疑之點或其他空白處記明其事由並加蓋職章或簽名 ;如係外文文書,得僅簽姓名縮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