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77條
本法第一百零二條所定具結,除以直接註記方式認證者外,應於另紙結文 為之。

結文原本應連綴於認證文書,一併交付請求人,另以結文影本附卷保存。

公證人應視相關法規、請求人需求、認證文書內容、性質、持往使用地區 、目的等因素,決定是否命請求人到場並具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