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75-1條
本法第一百零一條第四項前段除外規定,係指公證人認證時,應依同條第 一項規定使請求人當面於翻譯本簽名或承認為其簽名。如翻譯公文書或翻 譯之原文文書為影本或繕本者,得依請求分按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辦 理;必要時,亦得依職權就原文文書予以審認、查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