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關於文書認證之特別規定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72條
認證文書,公證人應詢問請求人是否瞭解文書內容,並於認證書 (附式七 ) 內記明其事由及認之方法。

認證文書,應依本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製作認證書,連綴 於請求認證之文書交付請求人,並另作一份連綴於認證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留存;依本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認證者,以經認證之文書繕本或影本留存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