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關於遺囑事件之特別規定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71條
公證人辦理遺囑公證或認證,應向遺囑人說明民法關於特留分之規定;遺 囑人為外國人或我國僑民,依形式審查應為繼承人為我國人者,亦同。

公證人應於公證書或認證書記載前項說明及當事人就此所為之表示,必要 時並得註明:「於繼承開始時,其遺囑內容如有違反特留分之規定者,相 關繼承人得依法扣減之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