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關於遺囑事件之特別規定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67條
全國公證人公會聯合會成立前,依本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應 送交該會保存之公、認證遺囑繕本,由法院公證處或承辦之民間公證人各 自集中保管,俟該會成立後函請送交時,再送交保存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