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公證、認證之程序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59條
公證人交付公證書正本後,發現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或內容 有脫漏者,公證人得隨時或依聲請作成更正或補充之處分,並將處分通知 請求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。

前項規定,於交付公證書繕本、影本或節本情形準用之。

公證人依第一項規定作成之更正或補充處分,不另收取費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