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公證、認證之程序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52條
公證人就請求事件詢問請求人、繼受人、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,認有必 要或經受詢問人聲請時,應由佐理員或助理人作成筆錄,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詢問之處所及年、月、日。

二、受詢問人及到場請求人或其代理人之姓名。

三、詢問事項及其結果。

前項筆錄,應當場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交其閱覽,確認無訛後,製作筆錄人 、公證人、受詢問人及在場人應於筆錄內簽名。

受詢問人對筆錄之記載有異議時,得聲請更正或補充之;筆錄製作人認異 議為不當不予更正或補充時,應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。

請求人、繼承人、利害關係人或其代理人以言詞陳述者,準用前三項之規 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