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施行細則  登錄 ( 97 年 07 月 23 日)
第24條
所屬法院應於公證處備置記載下列事項之民間公證人名簿,並供民眾查參 :

一、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。

二、民間公證人 (候補公證人) 遴任證書字號。

三、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名稱、地址、電話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。

四、助理人姓名、出生年月、學、經歷。

五、登錄年月日及其號數。

六、加入公證人公會年月日。

七、公證事務權限 (公認證、僅辦文書認證) 及公證文書編號字別。

八、得辦理之外文公證事務。

九、獎懲事項。

十、註銷登錄年月日及其依據。

前項名簿,得以電磁紀錄製作、查閱;登錄事項變更時,民間公證人應隨 時聲報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