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公證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97條
公證書正本或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、影本或節本有數頁時,公證人 應於騎縫處蓋章,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連續。

第八十二條、第八十三條之規定,於前項文書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