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公證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96條
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、影本或節本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,由公證 人簽名並蓋職章或鋼印:

一、公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全文或一部分。

二、記載為繕本、影本或節本字樣。

三、作成之年、月、日及處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