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公證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95條
請求人或其繼受人或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,得請求交付公證書 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

第七十三條、第七十六條、第七十七條、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,於依 前項為請求時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