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公證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89條
請求人或其繼受人或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,得請求閱覽公證卷 內文書。

第七十三條、第七十六條、第七十七條之規定,於依前項為請求時準用之 。

請求人之繼受人及就公證書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請求閱覽時,應提出證 明文件。

第七十六條第二項、第三項之規定,於前項證明文件準用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