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公證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82條
公證書應文句簡明、字畫清晰,其字行應相接續,如有空白,應以墨線填 充或以其他方法表示其為空白。

公證之本旨記載年、月、日及其他數目表示同一內容者,其第一次出現時 ,應以文字大寫;作成公證書年、月、日之記載,亦應以文字大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