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總則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8條
辦理公證事務,應於法院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為之。但法令另有 規定或因事件之性質,在法院公證處或民間之公證人事務所執行職務不適 當或有其他必要情形者,不在此限。

辦理公證事務之時間,依一般法令之規定。但必要時,得於法令所定時間 外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