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公證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75條
請求人為盲者或不識文字者,公證人作成公證書,應使見證人在場。但經 請求人放棄並記明筆錄者,不在此限。

無前項情形而經請求人請求者,亦應使見證人在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