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公證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74條
請求人不通中國語言,或為聾、啞人而不能用文字表達意思者,公證人作 成公證書,應由通譯傳譯之。但經請求人同意由公證人傳譯者,不在此限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