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證法  公證 ( 98 年 12 月 30 日)
第73條
公證人作成公證書,應令請求人提出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,證 明其實係本人;如請求人為外國人者,應令其提出護照、其本國使領館出 具之證明書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。